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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研院副研究員黃國昌律師林峯正等人倡議成立「公民組合」社團,並質疑內政部回函要求社團名稱應冠上「中華民國」或「台灣」等所屬行政區域,後面加上「會」或「社」等文字,內政部是在有意稽遲申請程序;內政部昨(5)日發布新聞稿默示,只是針對名稱建議批改,但基於人民集團自主原則,若團體未參採仍將予以尊敬。

內政部表示,兩次的回函主要是為了「公民組合」章程所訂的主旨與任務較為抽象不具體,和理事、監事名額未設定額等緣由,至於建請冠以所屬行政區域,則是為了區隔主管機關及組織區域,屬於建議性質。

內政部默示,在回函中建議冠以所屬行政區域(如「中華民國」或「台灣」),是為了辨明主管機關,才能與地區集體有所區隔。而建議該會名稱「組合」應擇用「會」、「社」、「學會」、「學社」、「研究會」、「研究社」、「協會」、「協進會」等適當名稱,是為了凸顯該會與公益的關聯性,均是基於行政上善意的指點與建議性質,例如「中華民國」養協會與「彰化縣」養雞協會,從名稱就可以清晰辨識主管機關。

記者胡健森/台北報導

內政部說,迄今所主管的1萬2782個全國性社會團體中,有146個集體並未冠上國名與行政區域,是以,若是團體堅持利用「組合」名稱,基於人民團體自主原則,內政部仍將予以尊敬。


文章出自: http://news.sina.com.tw/article/20140606/12608980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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